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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私法取得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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작성자 관리자 작성일09-06-11 00:00 조회53회 댓글0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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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私法取得机制研究



邓 海 峰*


习惯上学界认为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申言之,权利是一种法律允许的自由,尽管这种自由附加有一定的限制,但它却得到了法律的充分尊重。每一个真正的权利就是一种自由,在内容上它表现为权利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在范围上它等量于义务主体的“不自由”,在效力上它体现在法律对一切义务主体自由的强制和干涉。权利的功能和其所具有的强制色彩向我们昭示出这样一条原理,那就是明确的权利来源和清晰的权利界限是构建任何法律权利的基础和原点。因为它不仅关系到权利主体的行为模式,更涉及到义务主体的行动安全。以物权性法律权利面世的排污权,在性质上具有绝对权的属性,这使其义务主体具有了不特定性。为此,要维护权利归属秩序的稳定并顾及交易安全的需要,对排污权制度层面的设计应首先以明确权利来源和明晰权利界限为最要,而这高度浓缩在了对排污权取得制度的创设之中。


一、对传统排污许可授受模式的质疑

由于中国至今尚未确立排污权,因此政府对社会生活中的排污行为主要是借助发放排污许可证的模式来进行调整的,也就是说,在中国代行排污权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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